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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公开征求意见昨天结束

市民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“限制租金普涨”、“房租税费征收”、“登记备案”等话题。市房管部门向东方网记者表示,将认真修改完善《租赁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市民意见汇总整理后的成果,也会在法规正式颁布前向社会公示。

  

  出租人急着卖房或者提高租金,不按合同约定随意解约,这往往让承租人狼狈不堪,为此,征求意见稿中明确: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,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确定租金;一年以上的,每年只能调整一次。不过,也有市民持有不同观点,网友“洋洋”说,租赁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,限制租金的调整不宜一刀切,最好在法规中给出一个调整范围,或者规定,租赁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作调整等等。

  

  也有市民提出,限制租金普涨应当考虑物价因素,“在物价变化多端的情况下,是否可以考虑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月公布的物价指数幅度”。也有市民建议,可以在法规中规定,“每次房租上涨幅度不得超过3%”。

  

  征求意见稿规定,租赁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,租赁保证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;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,租赁保证金不超过2个月租金数额。但也有市民提出,有的房屋装修比较好,担心承租人损坏后不辞而别。还有网友反映,自己就碰到过房客把家里物品卷跑,“报案吧怕麻烦,自己追讨吧,成本太高。”建议对保证金放宽到三个月的上限。

  

  征求意见稿明确: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,租赁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。对此,市民中也存在一定的意见,有的出租人担心,登记备案会“增加”相关的税费,有的承租人也担心房东会把租赁税费转嫁到自己头上。还有的市民提出,自己因工作地点太远,或者居住条件有限,把原有房屋出租,又租赁了他人的房屋,实际上并未因租获利,希望在税费上有所优惠。还有市民建议分层次征收租赁税费,比如月租金1000元以下的暂不征收,避免税费转嫁到生活水平、居住条件较低的承租人身上。

  

  对此,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此前表示,上海中、低端的房屋租赁市场登记备案率较低,但他强调,登记备案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收费,而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。他透露,为便于租赁当事人登记,房管部门将逐步实行网上登记备案,同时还将进一步增加服务,规范保护租赁双方利益,比如租赁当事人可以就近到区、县房地产中心登记,或者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备案。

  

  关于租赁房屋产生的税费,刘海生表示,国家住建部对房屋租赁税费早有规定,过去有的租赁当事人没有登记备案,也就造成了事实上的税费“绕避”,“但我想这是两回事,纳税也是公民的义务,政府房产租赁税收还是非常优惠的。”据了解,目前房屋租赁税率为月租金额的5%,若出租房屋的月租金为1000元,每月的税费就为50元。